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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0550號莊清榮之民事裁定正本乙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民松111訴字第55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50號莊敏郎等人與被告莊清榮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莊清榮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節本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15,0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4,9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慶昀
- 發布日期:112-12-25
- 更新日期:112-12-25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