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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838號黃如洋之3/27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嘉院弘民服112訴字第83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如洋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訴字第838號原告黃耀西與告黃如洋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
,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節本: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
2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黃如洋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張簡純靜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E012-02 第一次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服股
- 發布日期:112-12-25
- 更新日期:112-12-25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