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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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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838號黃如洋之3/27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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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嘉院弘民服112訴字第83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如洋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訴字第838號原告黃耀西與告黃如洋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
          ,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節本: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
          2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黃如洋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張簡純靜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E012-02 第一次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服股
 

  • 發布日期:112-12-25
  • 更新日期:112-12-25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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