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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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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3221號吳木松、吳木村、吳木金或其繼承人之拍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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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告代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112司執實字第43221號
主旨:公告通知共有人吳木松、吳木村、吳木金或其繼承人,關於強制執行拍賣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及辦理強制執行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 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3221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吳鶴年間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已定於113年2月1日於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不動產實施第1次公開拍賣。
  二、查本院依地政機關核發之土地共有人住址及債權人陳報之戶籍地址無法送達,特此公告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拍賣期日可不到場,如有應買意願,可參與投標。倘拍定人為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張優先承買,本院不另通知優先承買。
附表: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實股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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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12-27
  • 更新日期:112-12-2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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