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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朴小字第000247號江翠秀之判決正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嘉院弘民朴丁112年度朴小字第24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朴小字第24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被告江翠秀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529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27,餘由原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7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書記官 阮玟瑄
股 別:朴丁股
- 發布日期:112-12-28
- 更新日期:112-12-28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