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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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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小字第001037號周信能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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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嘉院弘民嘉甲112年度嘉小字第103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周信能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嘉小字第1037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60081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原訂113年1月24日上午11時3分庭期取消,請依最新指定期日到庭。
   六、起訴狀訴之聲明為: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402元及其相關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江芳耀
股       別:嘉甲股
  • 發布日期:112-12-28
  • 更新日期:112-12-28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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