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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字第1432號邱崇銘之刑事判決正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刑修112嘉簡1432字第112001699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邱崇銘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嘉簡字第1432號被告邱崇銘等竊盜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
邱崇銘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股 別:修股
書記官 高文靜
- 發布日期:112-12-28
- 更新日期:112-12-28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