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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84號曾清煜之通知書一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家立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8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曾清煜之聲請狀繕本、調查程序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84號聲請人黃秀謹與相對人曾清煜等間給付扶養費事件。
二、應送達之聲請狀繕本、調查程序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通知書節本:係通知得於上班日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法院地址:600249嘉義市東區林森東路282號)行調查程序,相對人曾清煜應按時到場。
四、聲請狀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張紜飴
- 發布日期:112-12-29
- 更新日期:112-12-29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