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091號顯翔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朱家璋之起訴狀、開庭通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嘉院弘民秀112訴字第9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顯翔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朱家璋之
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訴字第91號原告張耀吉與被告顯翔企
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朱家璋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
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節本: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
27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顯翔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朱家璋應按時到場
。
五、起訴狀節本如下。
一、原告與被告馬銘煌、林富振、林文在、殷劉素梅、馬財欽、
陳馬彩雲、馬銘枋、陳浩然、馬宗遠、顯翔企業有限公司、
馬海龍、林如峯、馬芳勇、馬銘嘉、林連贺、林連棋、林連
模、馬江寶治、馬芳德、馬英桐共有坐落嘉義縣番路鄉公田
段33-3地號,面積41,800平方公尺土地,請准予分割,分割
方案待複丈現況後提出。
二、原告與被告馬銘煌、林富振、林文在、殷劉素梅、馬財欽、
陳馬彩雲、馬銘枋、陳浩然、馬宗遠、馬海龍、林如峯、馬
銘嘉、林連棋、林連模、馬江寶治、馬芳德、馬英桐、林博
海、林恆毅共有坐落嘉義縣番路鄉公田段33-4地號,面積7,
53 平方公尺土地,請准予分割,分割方案待複丈現況後提
出。
三、原告與被告馬銘煌、林富振、林文在、殷劉素梅、馬財欽、
陳馬彩雲、馬銘枋、陳浩然、馬宗遠、馬海龍、林如峯、馬
芳勇、馬銘嘉、林連賀、林連棋、林連模、馬江寶治、馬芳
德、馬英桐、林博海共有坐落嘉義縣番路鄉公田段38-4地號
,面積11,222平方公尺土地,請准予分割,分割方案待複丈
現況後提出。
四、告與被告馬銘煌、林富振、林文在、殷劉素梅、馬財欽、陳
馬彩雲、馬銘枋、陳浩然、馬宗遠、顯翔企業有限公司、馬
海龍、林如峯、馬銘嘉、馬芳德、馬英桐、馬芳弼、林大筠
共有坐落嘉義縣番路鄉公田段39-2地號,面積61,454 平方
公尺土地,請准予分割,分割方案待複丈現況後提出。
五、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持分比例共同負擔。
***請於2日內將本公告全文登載「國內版、海外版」報紙1天,
並將「登報證明」送院備查。
書記官 洪毅麟
- 發布日期:112-12-29
- 更新日期:112-12-29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