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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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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091號顯翔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朱家璋之起訴狀、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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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嘉院弘民秀112訴字第9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顯翔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朱家璋之
       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訴字第91號原告張耀吉與被告顯翔企
        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朱家璋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
        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節本: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
        27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顯翔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朱家璋應按時到場
        。
              五、起訴狀節本如下。
一、原告與被告馬銘煌、林富振、林文在、殷劉素梅、馬財欽、
    陳馬彩雲、馬銘枋、陳浩然、馬宗遠、顯翔企業有限公司、
  馬海龍、林如峯、馬芳勇、馬銘嘉、林連贺、林連棋、林連
  模、馬江寶治、馬芳德、馬英桐共有坐落嘉義縣番路鄉公田
  段33-3地號,面積41,800平方公尺土地,請准予分割,分割
  方案待複丈現況後提出。
二、原告與被告馬銘煌、林富振、林文在、殷劉素梅、馬財欽、
  陳馬彩雲、馬銘枋、陳浩然、馬宗遠、馬海龍、林如峯、馬
  銘嘉、林連棋、林連模、馬江寶治、馬芳德、馬英桐、林博
  海、林恆毅共有坐落嘉義縣番路鄉公田段33-4地號,面積7,
  53 平方公尺土地,請准予分割,分割方案待複丈現況後提
  出。
三、原告與被告馬銘煌、林富振、林文在、殷劉素梅、馬財欽、
  陳馬彩雲、馬銘枋、陳浩然、馬宗遠、馬海龍、林如峯、馬
  芳勇、馬銘嘉、林連賀、林連棋、林連模、馬江寶治、馬芳
  德、馬英桐、林博海共有坐落嘉義縣番路鄉公田段38-4地號
  ,面積11,222平方公尺土地,請准予分割,分割方案待複丈
  現況後提出。
四、告與被告馬銘煌、林富振、林文在、殷劉素梅、馬財欽、陳
  馬彩雲、馬銘枋、陳浩然、馬宗遠、顯翔企業有限公司、馬
  海龍、林如峯、馬銘嘉、馬芳德、馬英桐、馬芳弼、林大筠
  共有坐落嘉義縣番路鄉公田段39-2地號,面積61,454 平方
  公尺土地,請准予分割,分割方案待複丈現況後提出。
五、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持分比例共同負擔。

***請於2日內將本公告全文登載「國內版、海外版」報紙1天,
      並將「登報證明」送院備查。


    
書記官 洪毅麟

 

  • 發布日期:112-12-29
  • 更新日期:112-12-29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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