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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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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再字第000002號再審被告李錦華、李明慶、蔡振益之民事上訴理由狀、更正上訴之聲明狀繕本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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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民憲112再字第2號

主  旨:公示送達再審被告李錦華、李明慶、蔡振益之民事上
     訴理由狀、更正上訴之聲明狀繕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謝岩潤等與再審被
          告黃明哲再審被告黃明哲(李鼻之繼承人兼黃辜素霞
          之承受訴訟人)等間分割共有物(再審)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上訴理由狀、更正上訴之聲明狀繕本,
          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民事更正上訴之聲明狀之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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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3-01-02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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