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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再字第000002號再審被告李錦華、李明慶、蔡振益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民憲112再字第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謝岩潤等與再審被告黃明哲(李鼻之繼承人兼黃辜素霞之承受訴
訟人)等間分割共有物(再審)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再審被告李錦華、李明慶、蔡振益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下: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秀惠
- 發布日期:113-01-02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