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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簡字第000494號郭如陸、何豔芳之民事更正訴之聲明補正狀繕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嘉院弘民嘉丙111年度嘉簡字第49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郭如陸、何豔芳之民事更正訴之聲明補正狀繕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嘉簡字第49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更正訴之聲明補正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概要如附件)
書記官 周瑞楠
股 別:嘉丙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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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年嘉簡494號pdf
- 發布日期:113-01-03
- 更新日期:113-01-03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