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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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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781號賴違銘之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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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刑修112易781字第113000017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賴違銘之刑事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易字第781號被告賴違銘等傷害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
             賴違銘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股       別:修股
書記官  高文靜
 

  • 發布日期:113-01-03
  • 更新日期:113-01-03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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