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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小字第000909號吳戊己之判決正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嘉院弘民嘉戊112年度嘉小字第90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嘉小字第909號給付電信費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被告吳戊己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602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書記官 林金福
股 別:嘉戊股
- 發布日期:113-01-03
- 更新日期:113-01-03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