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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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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000025號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盧明志之陳報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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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嘉院弘民秀112勞訴字第2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明志之民事陳報狀繕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勞訴字第25號原告莊琇雯等與被告捷
        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盧明志間請求給
     付資遣費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陳報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
     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洪毅麟

 

  •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1-04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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