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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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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字第1447號JUMARIAH之簡易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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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刑勇112嘉簡1447字第113000019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JUMARIAH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嘉簡字第1447號被告JUMARIAH等傷害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JUMARIAH犯傷害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股       別:勇股


書記官  連彩婷
 

  •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1-04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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