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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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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交簡字第1040號林敬堯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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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刑智112嘉交簡1040字第113000029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林敬堯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嘉交簡字第1040號被告林敬堯等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 發布日期:113-01-05
  • 更新日期:113-01-05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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