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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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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0460號余慶陽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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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民秀111訴字第46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60號原告余聰榮與被告
            余慶陽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余慶陽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
             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節本如下:
主  文
被告謝欣成即余吳水蓮之遺產管理人應就被繼承人余忠明之繼承
人余吳水蓮所遺坐落於嘉義縣東石鄉下蔦松段蔦松小段341地號
、權利範圍35850分之2588的土地,為余吳水蓮辦理繼承登記及
遺產管理人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於嘉義縣東石鄉下蔦松段蔦松小段341地號土地,
應予分割為如附件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民國112年7月6日土地
複丈成果圖所示:㈠編號A部分,面積1659平方公尺,分歸由原告
余聰榮單獨取得。㈡編號B部分,面積409平方公尺,分歸由被告
余慶煌單獨取得。㈢編號C部分,面積420平方公尺,分歸由被告
余源淵(即余德水的繼承人)單獨取得。㈣編號D部分,面積436
平方公尺,分歸由被告余欣瑀單獨取得。㈤編號E部分,面積1233
平方公尺,分歸由被告余文俊單獨取得。㈥編號F部分,面積1233
平方公尺,分歸由被告余文欽單獨取得。㈦編號G部分,面積3197
平方公尺,分歸由被告余慶瑞、余慶陽、余慶煌共同取得,並按
權利範圍余慶瑞3197分之1202、余慶陽3197分之1202、余慶煌31
97分之793的持分比例保持共有。㈧編號H部分,面積1853平方公
尺,分歸由被告余源淵單獨取得。㈨編號H1部分,面積1852平方
公尺,分歸由被告余源達單獨取得。㈩編號I部分,面積1041平方
公尺,分歸由被告謝欣成即余吳水蓮之遺產管理人單獨取得。
編號J部分,面積1087平方公尺,分歸由被告侯春花、余欣瑀共
同取得,並按權利範圍侯春花1087分之761、余欣瑀1087分之326
的持分比例保持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洪毅麟

 

  • 發布日期:113-01-05
  • 更新日期:113-01-05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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