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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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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11號鄭清香之聲請狀繕本、調查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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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家澈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鄭清香之聲請狀繕本、調查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11號聲請人蘇○○與相對人鄭清香間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
  二、應送達之聲請狀繕本、調查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日隨時到院領取。
  三、通知書節本:係通知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法院地址:600249嘉義市東區林森東路282號)行調查程序,相對人鄭清香應按時到場。
四、聲請狀節本如下:
一、為未成年子女選定蘇○○為監護人。
二、指定蘇○○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書記官  林玫熹

  • 發布日期:113-01-05
  • 更新日期:113-01-05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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