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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97號楊民之簡易判決正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刑勇112金簡97字第113000039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楊民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金簡字第97號被告楊民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楊民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521890013524」號存款帳戶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股 別:勇股
書記官 連彩婷
- 發布日期:113-01-08
- 更新日期:113-01-08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