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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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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字第1301號古仁德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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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刑齊112嘉簡1301字第113000037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古仁德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嘉簡字第1301號被告古仁德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古仁德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 發布日期:113-01-08
  • 更新日期:113-01-08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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