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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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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4357號陳家偉之公告共有人優先承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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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111司執弘字第34357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3項、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第2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4357號債權人張彥達即瑞記商行等與債務人陳嘉惠間給付貨款強制執行事件,旨揭不動產業以如附表價格、條件第三人聲明應買。
  二、共有人陳家偉依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登載之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特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15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條件優先承買。逾期未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應買人買受。
  四、自公告揭示日起逾15日期限未聲明優先承買,或聲明優先承買後,經法院通知限期繳交價金,逾期未繳足者,視為放棄,由原應買人承買。
  五、不動產標示及拍定條件詳如附表。


院  長 陳弘能 
司法事務官  馮善詮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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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3-01-09
  • 更新日期:113-01-09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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