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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字第1176號沈東杰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刑謙112嘉簡1176字第113000055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沈東杰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嘉簡字第1176號被告沈東杰等詐欺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要旨):
沈東杰犯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孟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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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刑事_112嘉簡1176判決附表_公示送達pdf
- 發布日期:113-01-09
- 更新日期:113-01-09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