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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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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字第1176號沈東杰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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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刑謙112嘉簡1176字第113000055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沈東杰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嘉簡字第1176號被告沈東杰等詐欺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要旨):
       沈東杰犯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孟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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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義刑事_112嘉簡1176判決附表_公示送達pdf
  • 發布日期:113-01-09
  • 更新日期:113-01-09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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