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朴小字第000218號王冠發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嘉院弘民朴丁112年度朴小字第21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朴小字第218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被告王冠發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495元,及其中新臺幣49,914元自民國112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連續第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
     二、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書記官  阮玟瑄
 
股       別:朴丁股
  • 發布日期:113-01-10
  • 更新日期:113-01-10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