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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朴小字第000218號王冠發之判決正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嘉院弘民朴丁112年度朴小字第21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朴小字第218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被告王冠發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495元,及其中新臺幣49,914元自民國112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連續第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
二、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書記官 阮玟瑄
股 別:朴丁股
- 發布日期:113-01-10
- 更新日期:113-01-10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