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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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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字第000425號李郭金定、李家駿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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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嘉院弘民嘉戊112年度嘉簡字第42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嘉簡字第42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被告李郭金定、被告李家駿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酌定被告保證責任台北市第六營造勞動合作社特別代理人王漢律師之第一審酬金為新臺幣12,000元。
   二、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書記官  林金福
 
股       別:嘉戊股
  • 發布日期:113-01-10
  • 更新日期:113-01-10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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