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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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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000502號被告陳秀蕋之3/1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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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嘉院弘民服108訴字第50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秀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08年度訴字第502號原告林宜貞與被告陳秀蕋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
          ,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節本: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
          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陳秀蕋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
          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張簡純靜



函 稿 代 碼:E012-02 第一次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服股
 

  • 發布日期:113-01-10
  • 更新日期:113-01-10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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