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000502號被告陳秀蕋之3/1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嘉院弘民服108訴字第50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秀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08年度訴字第502號原告林宜貞與被告陳秀蕋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
,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節本: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
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陳秀蕋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
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張簡純靜
函 稿 代 碼:E012-02 第一次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服股
- 發布日期:113-01-10
- 更新日期:113-01-10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