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81號被上訴人許岑瑛之裁定正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民明112簡上字第8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81號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許岑瑛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上訴人許岑瑛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節本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黃亭嘉
- 發布日期:113-01-10
- 更新日期:113-01-10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