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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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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000327號邱子芮(原名:邱怡穎),根菓企業有限公司,蔡幃全(原名:蔡名麒、蔡家宏)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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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民午112聲字第32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27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根菓企業有限公司、相
          對人邱子芮(原名:邱怡穎)、相對人蔡幃全(原名:
          蔡名麒、蔡家宏)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之裁定正本
          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
          。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相對人根菓企業有限公司、相對人邱子芮(
          原名:邱怡穎)、相對人蔡幃全(原名:蔡名麒、蔡家
          宏)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其節本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830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
          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吳佩芬

 

  • 發布日期:113-01-10
  • 更新日期:113-01-10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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