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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000327號邱子芮(原名:邱怡穎),根菓企業有限公司,蔡幃全(原名:蔡名麒、蔡家宏)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民午112聲字第32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27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根菓企業有限公司、相
對人邱子芮(原名:邱怡穎)、相對人蔡幃全(原名:
蔡名麒、蔡家宏)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之裁定正本
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
。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相對人根菓企業有限公司、相對人邱子芮(
原名:邱怡穎)、相對人蔡幃全(原名:蔡名麒、蔡家
宏)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其節本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830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
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吳佩芬
- 發布日期:113-01-10
- 更新日期:113-01-10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