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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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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5號王胤珵之家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113年1月5日函文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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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家親113年度婚字第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胤珵之家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113年1月5日函文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3年度婚字第5號原告林芳怡與被告王胤珵間離婚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家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113年1月5日函文,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日隨時到院領取。
  三、通知書節本:係通知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法院地址:600249嘉義市東區林森東路282號)行言詞辯論庭,被告王胤珵應按時到場。
四、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五、家事起訴狀節本如下:
訴之聲明
一、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民國○年○月○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民國○年○月○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均由原告單獨任之。
三、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未成年子女○○○、○○○分別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各新臺幣一萬二千五百元,並由原告代為受領。如遲誤一期未履行,其後之十二期視為亦已到期;不滿十二期,視為全部到期。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劉哲瑋

 

  • 發布日期:113-01-11
  • 更新日期:113-01-1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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