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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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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親字第14號郭祐成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起訴狀繕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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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嘉院弘家親112親字第1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郭祐成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起訴狀繕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親字第14號原告洪聖儒與被告郭祐成間確認收養關係存在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節本: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郭祐成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劉哲瑋
 

  • 發布日期:113-01-11
  • 更新日期:113-01-1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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