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77號李素雲、王美燕、王佩珊、王佩玲之判決正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民正111訴字第57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7號原告黃明福與被告李素雲(王金魚及王竹坑之繼承人)、被告王美燕(王金魚及王竹坑之繼承人)、被告王佩珊(王金魚及王竹坑之繼承人)、被告王佩玲(兼王金魚及王竹坑之繼承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李素雲(王金魚及王竹坑之繼承人)、被告王美燕(王金魚及王竹坑之繼承人)、被告王佩珊(王金魚及王竹坑之繼承人)、被告王佩玲(兼王金魚及王竹坑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節本如下:
主 文
被告廖江波、廖碧賴、廖素敏、黃福成、廖珮妏應就其等被繼承人黃金龍所有坐落嘉義縣六腳鄉雙涵段273-3地號、面積983平方公尺土地(權利範圍1013分之25)及同段273-5地號、面積1,965平方公尺土地(權利範圍6078分之938),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王土發、游王孰、王秀、王玉滿、李素雲、王志鋒、王美燕、王佩珊、王佩玲應就其等被繼承人王金魚所有坐落嘉義縣六腳鄉雙涵段273-3地號、面積983平方公尺土地(權利範圍1013分之25),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六腳鄉雙涵段273-3地號、面積983平方公尺土地及同段273-5地號、面積1,965平方公尺土地,應予分割如附圖即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字號民國112年8月7日朴測土字第1761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並按附表二、附表三所示各共有人分配之土地位置、面積及應有部分比例表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負擔。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附表一:
附表二:
附表三:
書記官 方瀅晴
- 發布日期:113-01-11
- 更新日期:113-01-11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