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調字第000135號黃明南之起訴狀繕本、陳報狀繕本、調解期日通知書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嘉院弘民秀112調字第135號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黃明南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陳報
狀繕本、調解期日通知書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調字第135號聲請人鍾家芯與相對人黃
美芸等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
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節本: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
5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進行調解;如調解
不成立即進入言詞辯論程序。
四、相對人黃明南應按時到場。
五、民事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經聲請人於112年9月15日
之民事陳報狀最終特定為如下之內容:
(一)被告劉張秀英應將坐落嘉義市榮段三小段51-6地
號土地上,如原證八所示紅色圓圈部分面積約1
平方公尺(實際面積以地政機關實際測量為主)
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前開占有土地返還原告及全
體共有人。
(二)被告曾得祐、黃明南、李黃色、林黃玉應將坐落
嘉義市榮段三小段51-6地號土地上,如原證七所
示紅色圓圈部分面積約3平方公尺(實際面積以
地政機關實際測量為主)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前
開占有土地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
(三)被告黃明南應將坐落嘉義市榮段三小段51-6地號
土地上,如原證六所示紅色圓圈部分面積約1平
方公尺(實際面積以地政機關實際測量為主)之
地上物拆除,並將前開占有土地返還原告及全體
共有人。
(四)原告與被告黃美芸、黃正雄、黃裕松、黃淑玲、
鍾政翰共有嘉義市榮段三小段51-6地號土地請准
分割由原告單獨所有,並依鑑價報告補償予其餘
共有人。
(五)訴訟費用由嘉義市榮段三小段51-6地號土地所有
權人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請於2日內將本公告全文登載「國內版」報紙1天,並將「登
報證明」送院備查。
書記官 洪毅麟
- 發布日期:113-01-16
- 更新日期:113-01-1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