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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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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調字第000135號黃明南之起訴狀繕本、陳報狀繕本、調解期日通知書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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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嘉院弘民秀112調字第135號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黃明南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陳報
       狀繕本、調解期日通知書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調字第135號聲請人鍾家芯與相對人黃
     美芸等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
     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節本: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
     5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進行調解;如調解
     不成立即進入言詞辯論程序。
   四、相對人黃明南應按時到場。
   五、民事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經聲請人於112年9月15日
     之民事陳報狀最終特定為如下之內容:
    (一)被告劉張秀英應將坐落嘉義市榮段三小段51-6地
       號土地上,如原證八所示紅色圓圈部分面積約1
       平方公尺(實際面積以地政機關實際測量為主)
       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前開占有土地返還原告及全
       體共有人。
    (二)被告曾得祐、黃明南、李黃色、林黃玉應將坐落
       嘉義市榮段三小段51-6地號土地上,如原證七所
       示紅色圓圈部分面積約3平方公尺(實際面積以
       地政機關實際測量為主)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前
       開占有土地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
    (三)被告黃明南應將坐落嘉義市榮段三小段51-6地號
       土地上,如原證六所示紅色圓圈部分面積約1平
       方公尺(實際面積以地政機關實際測量為主)之
       地上物拆除,並將前開占有土地返還原告及全體
       共有人。
    (四)原告與被告黃美芸、黃正雄、黃裕松、黃淑玲、
       鍾政翰共有嘉義市榮段三小段51-6地號土地請准
       分割由原告單獨所有,並依鑑價報告補償予其餘
       共有人。
    (五)訴訟費用由嘉義市榮段三小段51-6地號土地所有
       權人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請於2日內將本公告全文登載「國內版」報紙1天,並將「登
      報證明」送院備查。

書記官 洪毅麟

 

  • 發布日期:113-01-16
  • 更新日期:113-01-1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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