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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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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061號呂寶慧之裁定、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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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民秀112訴字第6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1號原告易鼎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等人與被告呂寶慧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之裁定
       正本及言詞辯論通知書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
     。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呂寶慧之旨揭文書,現由書記官保管,
        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節本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18日下午3時50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定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下午5時宣判之庭期取消。
原告應提出嘉義縣大林鎮西結段533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
謄本。
      二、被告呂寶慧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
        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
        登載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請於2日內將本公告全文登載「國內版」報紙1天,並將「登
      報證明」送院備查。    
       
書記官  洪毅麟
 

  • 發布日期:113-01-16
  • 更新日期:113-01-1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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