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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嘉簡字第000210號許香桂、許思政之裁定正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嘉院弘民嘉丙107年度嘉簡字第21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07年度嘉簡字第21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被告許香桂、許思政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2頁第8行關於「將該二人與被告吳勇、吳火霖合併分配…」記載,應更正為「將該二人與被告吳信雄、吳火霖合併分配…」。
二、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書記官 周瑞楠
股 別:嘉丙股
- 發布日期:113-01-16
- 更新日期:113-01-1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