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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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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39號翁慶穎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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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家真112年度婚字第13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翁慶穎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婚字第139號原告汪俐妏與被告翁慶穎間離婚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日隨時到院領取。
  三、通知書節本:係通知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9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法院地址:600249嘉義市東區林森東路282號)行言詞辯論庭,被告翁慶穎應按時到場。
四、起訴狀節本如下:
      訴之聲明
1.請准兩造離婚。
2.兩造所生未成年長女、次女,其二人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任之。
3.被告應自民國112年9月  日起至未成年長女及次女個別成年之日止,於每月5日前按月給付原告各新台幣壹萬伍仟元,被告如遲誤一期未履行,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4.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32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5.就訴之聲明第四項,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6.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股       別:真股
 

  • 發布日期:113-01-16
  • 更新日期:113-01-1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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