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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聲字第000092號江振雄、蔡淑貞之裁定正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嘉院弘民嘉丁112年度嘉簡聲字第9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嘉簡聲字第92號公示送達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相對人江振雄、蔡淑貞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一、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
示送達。
二、聲請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2,000元,及自本裁定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阮玟瑄
股 別:嘉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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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嘉簡聲92pdf
- 發布日期:113-02-20
- 更新日期:113-02-20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