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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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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小字第000973號吳宗哲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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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嘉院弘民嘉戊112年度嘉小字第97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嘉小字第973號給付租金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被告吳宗哲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以因繼承所得被繼承人葉吳佩蘭之遺產為限給付原告新臺幣214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0.5%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8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26元自民國110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0.5%之違約金,其中新臺幣324元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0.5%之違約金,其中新臺幣408元自民國112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0.5%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22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以因繼承所得被繼承人葉吳佩蘭之遺產為限負擔,其中新臺幣78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2項得假執行。
     
 
                      書記官  林金福
 
 
股       別:嘉戊股
  • 發布日期:113-01-17
  • 更新日期:113-01-1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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