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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交簡字第1058號紀學穎之判決正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刑愛112嘉交簡1058字第113000100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紀學穎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嘉交簡字第1058號被告紀學穎等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
紀學穎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股 別:愛股
書記官 陳怡辰
- 發布日期:113-01-17
- 更新日期:113-01-1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