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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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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交簡字第1058號紀學穎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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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刑愛112嘉交簡1058字第113000100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紀學穎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嘉交簡字第1058號被告紀學穎等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
             紀學穎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股       別:愛股
書記官  陳怡辰

 

  • 發布日期:113-01-17
  • 更新日期:113-01-1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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