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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字第1233號蔡明忠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刑和112嘉簡1233字第113000101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蔡明忠之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嘉簡字第1233號被告蔡明忠等竊盜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要旨):蔡明忠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發布日期:113-01-18
- 更新日期:113-01-18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