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字第000416號LE NGOC TUAN (黎玉淳)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嘉院弘民嘉己112年度嘉簡字第41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LE NGOC TUAN (黎玉淳)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嘉簡字第41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二法庭(60081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行言詞辯論,原訂113年3月12日下午2時30分庭期取消。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起訴狀訴之聲明為:
被告應賠償給付原告新台幣300,000元,及遞狀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本件為國內、國外公示送達。
書記官 黃意雯
股 別:嘉己股
- 發布日期:113-01-18
- 更新日期:113-01-18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