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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000535號粘益森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民慈112補字第53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補字第535號原告賴囿任與被告
粘益森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粘益森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
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節本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6萬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8,2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
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張宇安
- 發布日期:113-01-18
- 更新日期:113-01-18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