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小字第000991號何采蓉即何麗香之判決正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嘉院弘民嘉甲112年度嘉小字第99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嘉小字第991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被告何采蓉即何麗香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3,634元,及自民國107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的訴訟
費用額為1,000元,及應於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書記官 江芳耀
股 別:嘉甲股
- 發布日期:113-01-18
- 更新日期:113-01-18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