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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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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41號陳曉瓊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繕本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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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嘉院弘民樸112訴字第84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曉瓊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繕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訴字第841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曉瓊間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節本: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陳曉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劉哲瑋
 

 
  • 發布日期:113-01-18
  • 更新日期:113-01-18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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