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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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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22號饒庭丞之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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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刑揚112金訴字第32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饒庭丞之傳票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金訴字第322號被告黃耀昇等加重詐欺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傳票,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應送達之傳票,為傳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七法庭,進行準備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 發布日期:113-01-18
  • 更新日期:113-01-18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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