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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22號饒庭丞之傳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刑揚112金訴字第32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饒庭丞之傳票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金訴字第322號被告黃耀昇等加重詐欺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傳票,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應送達之傳票,為傳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七法庭,進行準備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 發布日期:113-01-18
- 更新日期:113-01-18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