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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302號許師豪之刑事裁定正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刑敬112毒聲302字第113000109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許師豪之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毒聲字第302號被告許師豪觀察、勒戒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
許師豪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股 別:敬股
書記官 吳明蓉
- 發布日期:113-01-19
- 更新日期:113-01-19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