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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137號黃鏘通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家慧112年度婚字第13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鏘通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婚字第137號原告陳思伶與被告黃鏘通間離婚
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
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其節本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上開公告,自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李佳惠
- 發布日期:113-01-19
- 更新日期:113-01-19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