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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小字第000907號李淑芬之判決正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嘉院弘民嘉丙112年度嘉小字第90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嘉小字第907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被告李淑芬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3,924元,及自98年12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書記官 周瑞楠
股 別:嘉丙股
- 發布日期:113-01-22
- 更新日期:113-01-2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