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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原簡字第000003號被告宋美花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嘉院弘民嘉己113年度嘉原簡字第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宋美花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各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嘉原簡字第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二法庭(60081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起訴狀訴之聲明為:
(一)被告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552,999元整,
及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如受有利判決,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書記官 黃意雯
股 別:嘉己股
- 發布日期:113-01-22
- 更新日期:113-01-2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