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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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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字第1423號黃星翰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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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刑成112嘉簡1423字第1130001270 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黃星翰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嘉簡字第1423號被告黃星翰等竊盜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
          黃星翰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黃金戒子拾陸只、黃金項鍊參條、黃金墜子參塊、黃金手鍊參條、新娘黃金套組壹組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 發布日期:113-01-26
  • 更新日期:113-01-26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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