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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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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5號李昭瑩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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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嘉院弘家真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昭瑩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5號原告李勵等人與被告李昭瑩間分割遺產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日隨時到院領取。
  三、通知書節本:係通知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10時2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法院地址:600249嘉義市東區林森東路282號)行言詞辯論庭,被告李昭瑩應按時到場。

股       別:真股
 

  • 發布日期:113-01-22
  • 更新日期:113-01-22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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