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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000003號李政勲,饒庭丞之函1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嘉院弘民松112訴更一字第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政勲、饒庭丞之本院113年1月23日函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原告張芮嘉與被告林雨涵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函,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函之節本:本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張芮嘉與林雨涵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法視為原告張芮嘉撤回其訴。
書記官 陳慶昀
- 發布日期:113-01-23
- 更新日期:113-01-23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