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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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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000003號李政勲,饒庭丞之函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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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嘉院弘民松112訴更一字第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政勲、饒庭丞之本院113年1月23日函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原告張芮嘉與被告林雨涵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函,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函之節本:本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張芮嘉與林雨涵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法視為原告張芮嘉撤回其訴。
 
書記官  陳慶昀
  • 發布日期:113-01-23
  • 更新日期:113-01-23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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